
帝國基本法
Reichsgrundgesetz (RGG)
金璽詔書 · 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
奉天承運神聖天禮皇帝兼領維禮國王與天主、列邦及忠順之人民而詔告之曰。
朕受天明命,纘承尊位,朝乾夕惕,惟恐失墜。我心孔憂,孰從安之;先賢威靈,孰從瞻之。自舊邦崩析,帝緒沈潛,爰及朕躬,乃克紹述仲裁之職,當以爲同儕之首。憑何陰騭,福祐後嗣;以何嘉謨,歸榮天主。泱泱大國,必有以隆。衆謀僉同,憲章是制。咨爾臣民,其宜悉知朕旨。
第一章 皇帝
第一條
神聖天禮帝國之主權固屬皇帝。統治權力源自皇帝依本基本法授予帝國議會、宰相等署院代行。
第二條
皇帝行使之實權如下:
第三條
皇帝爲帝國制度之中樞,其職權行使,須依本基本法及帝國禮制。
第二章 宰相
第四條
宰相爲皇帝授權下的帝國最高執政官。
第五條
宰相候選人,得出於諸侯院代表自薦,或由諸侯院就具資格之臣民推舉之。新宰相產生前,應先組成新一屆諸侯院。諸侯院應於組成後三十日內完成提名程序。
第六條
貴族院就諸侯院推舉之候選人名單中選舉一名就任宰相,經皇帝任命後生效。若選舉僵持,皇帝得自候選人名單直接任命。
第七條
宰相職權如下:
第三章 政務署院
第八條
帝國各政務署院爲常設執行機構,不設內閣。各署院首長爲常任行政官,任期依皇帝陛下意願或相關組織法而定,惟宰相得奏請調整行政官職務安排。
第九條
宰相得對各政務署院發布具約束力之行政指令,行政官有依法執行之義務。
第十條
凡職位出缺,則其權責循授出之序逐層復歸,終由皇帝親裁。
第十一條
行政官於任期內,不得參與貴族院或諸侯院之選舉。
第十二條
政務署院之組織、職權及辦事細則,另以各署院對應組織法定之。
第四章 帝國議會
第十三條
帝國議會由貴族院與諸侯院組成,爲皇帝授權之立法及議事機關。
第十四條
貴族院以選侯七人爲限,職權如下:
第十五條
諸侯院爲帝國常設議會,由各邦依其憲制選派代表組成,名額視邦國人口多寡而定:凡五人或以下者,得遣代表一員;逾五人之數,每三人加遣一員,然以三員爲限。諸侯院代表之任期與宰相任期聯動。每任宰相就職時,各邦應重新派遣代表;宰相解職或卸任時,諸侯院代表之任期隨之終止。
第十六條
諸侯院爲宰相之法定諮政機關。宰相於提出重大政策、法律案或預算案前,應諮詢諸侯院意見;諸侯院得就帝國政務作成決議,送交宰相參酌。
第十七條
法律案得由皇帝、宰相或任一院提出,經諸侯院過半數通過,並由皇帝裁可暨宰相附署,方爲有效,依其來源與裁可形式,具不同效力層級。其位階高下,以皇帝裁可之方式、所用璽制定之。凡涉及帝國歲出歲入之預算案,須先經諸侯院議決。若議會未能如期通過預算,政府得依上年度預算額度繼續支應必要開支。
第五章 爵位與選侯
第十八條
爵位之授、晉、奪、襲,均由皇帝裁定。爵分五等: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。
第十九條
公爵授公國,侯、伯授采邑,子、男以下惟給銜名,不領封土。另設「選侯」榮銜,封國改名「選侯國」,不涉實爵。
第二十條
「選侯」爲特設榮銜,得參與貴族院並選舉宰相,員額以七名爲限,由皇帝授予或褫奪。
第六章 司法與仲裁
第二十一條
設帝國樞密法院,法官由皇帝提名任命,審理邦國爭訟、帝國法律案件及上訴事宜。並兼領樞密院,皇帝得就重大國政咨詢樞密院;宰相得就權限爭議提請樞密院協調;樞密院得發佈無法律拘束力之意見。
第七章 修正與緊急狀態
第二十二條
本基本法之修正,由皇帝、宰相或任一院提議,經兩院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,由皇帝公布施行。
第二十三條
遇內亂或重大危機,皇帝得宣告緊急狀態,行使特別裁決,但須於六個月內提請帝國議會追認。若議會否決,緊急狀態即行終止。
第八章 附則
朕是以勅定並咸使聞知,臣民應安然,泰然,全然享受欽賜之上述一切自由權,權利與特權,近及其身遠及後嗣,無論時地,永保有之。朕與諸侯誓以善意遵守上述之規定,皇天后土,實鑒臨之。
— RGG vom 30. Dezember 2025, RGBl. GB S. 1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