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友邦名錄
神聖天禮帝國之對外關係,以相互尊重主權、平等交往及明確區分外交關係形式爲基本原則。帝國政府對外關係由帝國外務署統籌辦理,並由帝國檔案館依既定程序登錄及保存相關紀錄。
爲適應不同邦交實體之外交需求,帝國之外交關係分爲「正式外交」與「相互承認」兩類。兩者均建立於雙方相互尊重及正式承認之基礎上,其主要區別在於外交代表制度及雙方日常外交聯絡之安排。
本名錄所列之國家及政治實體,均以帝國政府正式作成之外交決定、建交文件、相互承認文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之官方文件爲依據。未經正式登錄者,不視爲帝國友邦名錄之邦交實體。
外交關係之建立、變更或終止,均須經帝國政府依相關外交程序作成正式決定;單方面聲明、社交媒體貼文或非正式通訊,不當然構成帝國與他國之正式邦交。
外國政府或政治實體如欲與神聖天禮帝國建立邦交關係,應透過本頁所列之外務表單向帝國外務署提出申請或外交意向。除帝國政府另有指定者外,未經外務署受理之非正式請求,不作爲正式外交程序之開始。
分類概覽
類別 |
外交形式 |
主要依據 |
目前數量 |
備註 |
正式外交 |
設立總大使館,並由之兼轄數國外交事務 |
帝國外交決定及雙方建交文件 |
待整理 |
爲帝國較高程度之外交往來 |
相互承認 |
承認彼此國家地位,保持友好外交聯絡 |
相互承認文件或雙方正式聲明 |
待整理 |
通常由總大使館兼轄該國事務 |
正式外交
「正式外交」係指神聖天禮帝國與另一國家或政治實體經雙方正式決定,建立正式外交關係之狀態。正式外交關係以設立總大使館爲主要代表形式;帝國之總大使館得依外交需要兼轄一國或數國之外交事務,而不以每一邦交國單獨設立使館爲必要。
正式外交關係成立後,雙方得透過外交代表、總大使館及其他正式外交渠道進行政府間往來,並得交換國書、簽署條約、發布共同公報及就共同關心之事項進行外交協商。帝國總大使館所兼轄之邦交國,仍與帝國維持獨立而完整之正式外交關係;兼轄安排僅屬外交代表制度之行政配置。
正式外交並不要求雙方在所有政治、經濟或文化問題上持有相同立場。其核心在於雙方建立正式外交關係,並具有穩定、持續及可供政府間直接往來之正式渠道。
帝國與正式外交邦交國之關係,由外務署負責日常管理;總大使館之設置、兼轄及外交代表之派任,依帝國外交政策及實際外交需要辦理。涉及帝國重大對外政策或外交關係之建立、終止等事項者,依帝國憲制及璽書制度辦理。相關外交文件及歷史紀錄由帝國檔案館保存。
相互承認
「相互承認」係指神聖天禮帝國與另一國家或政治實體正式承認彼此之國家地位,並在相互尊重及平等之基礎上保持友好外交聯絡。
相互承認之成立,不以設立總大使館、互派常駐外交代表或建立其他常設外交機構爲必要條件。雙方得依實際需要透過指定聯絡渠道、外交訊息、特定會晤或其他適當方式維持外交聯絡。
相互承認並不表示帝國對該國家或政治實體之全部政策、制度或個別主張表示認同;其主要意義在於雙方承認彼此之國家地位及獨立對外關係能力,並願在此基礎上保持正常、友好及相互尊重之外交往來。
如雙方日後認爲有必要擴大外交往來,得經共同決定將相互承認關係改爲正式外交關係;如既有正式外交關係不再設置總大使館,亦得依雙方外交安排改以其他形式維持外交關係。外交關係形式之變更,應以正式外交文件及相關程序爲準。
邦交關係之建立與登錄
帝國之外交關係,以正式文件爲準。外務署負責受理外交意向、審核相關資料及協調後續程序;外交關係成立或變更後,由帝國檔案館將其正式登錄於友邦名錄,並保存建立或變更關係之文件及生效日期。
友邦名錄之分類,以帝國與相關邦交實體目前有效之外交地位爲準。當外交關係發生建立、變更、終止或其他重大變更時,帝國政府將依正式文件更新名錄內容。歷史上曾存在而目前已終止之外交關係,不從現行友邦名錄中保留爲有效邦交,但其相關文件及紀錄仍得保存於帝國檔案館。
有關外交關係之申請及聯絡,請使用本頁上方所列之外務表單。除帝國政府另有指定外,任何未經外務署確認之私人聲明、第三方名錄或非官方資料,均不構成神聖天禮帝國友邦名錄之依據。
附注
本頁所載外交分類及相關制度,爲神聖天禮帝國未來外交改組之規劃內容。現行友邦名錄及既有外交關係尚未完成全面整理,故本頁現階段之分類、數量及個別邦交實體,不應視爲帝國目前有效外交地位之最終確認。
待外交改組及名錄整理完成後,帝國政府將依正式外交文件更新本頁內容;屆時本頁所載之分類及名錄,始作爲帝國檔案館公開之現行外交關係資料。